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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告
張凱博即尚捷禮儀社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佑民
訴訟代理人
范江萬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另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貳、三、(十)第七行及四、(一)第二行關於165,340元記載,應更正為229,9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原判決理由中雖認:「(十)綜上所述,除前述(二)關於一天上下午同一禮堂辦理二場公祭溢收款121,000 元部分,原告違規時,被告依約只應扣除第二場次之禮堂費28,200元部分或命原告退還,式場佈置費92,800元則不與焉;(四)關於冷凍櫃14天免費溢收款137,600元部分,被告應只得拒付丘幼明等8員溢收之泠凍費價款6,800元;(七)關於退遺體搬運費溢收款6,340元,被告自承不應扣取,此三部分共165,340 元」,此部分之總額顯有誤算,正確總額應為229,940元(計算式為:(121,000-28,200)+(137,600-6,800)+6,340=229,940)。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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