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 原告
- 張凱博即尚捷禮儀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
- 被告
- 家
- 法定代理人
- 李佑民
- 訴訟代理人
- 范江萬
- 訴訟代理人
- 王政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另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貳、三、(十)第七行及四、(一)第二行關於165,340元記載,應更正為229,9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原判決理由中雖認:「(十)綜上所述,除前述(二)關於一天上下午同一禮堂辦理二場公祭溢收款121,000 元部分,原告違規時,被告依約只應扣除第二場次之禮堂費28,200元部分或命原告退還,式場佈置費92,800元則不與焉;(四)關於冷凍櫃14天免費溢收款137,600元部分,被告應只得拒付丘幼明等8員溢收之泠凍費價款6,800元;(七)關於退遺體搬運費溢收款6,340元,被告自承不應扣取,此三部分共165,340 元」,此部分之總額顯有誤算,正確總額應為229,940元(計算式為:(121,000-28,200)+(137,600-6,800)+6,340=229,940)。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