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中)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明祥
- 被上訴人
- 郭來葉
曹應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莊明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