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劉雪惠
- 法定代理人莊明祥
- 上訴人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郭來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中) 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祥 被 上訴人 郭來葉 曹應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莊明祥上訴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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