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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中)
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祥
被上訴人
郭來葉

       曹應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博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莊明祥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33,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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