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1號
- 原告
- 蕭正朋
- 原告
- 歐銘泰
- 被告
- 行政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行政院未依職責監督,懲處所屬法務部、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致有法扶律師拒絕受託事項及司法人員轉任律師未依旋轉門條款迴避等違失,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3 億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依原告狀載地址為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