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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返還溢領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威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欽
訴訟代理人
陳威達
被告
祥威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廖昭傑
訴訟代理人
林烱睿
被告
新系環境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厚元
訴訟代理人
林世欽
被告
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炯浩
訴訟代理人
許玲斐
訴訟代理人
許真瑜
被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世欽
被告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訴訟代理人
林世欽
被告
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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