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基振
- 被上訴人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饒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重訴字第40號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