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達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新林
- 訴訟代理人
- 顏肇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聲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建杏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訴訟代理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嚴肇均」與判決期日欄中關於判決期日「100年12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達杏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顏肇均」與「101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