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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號

聲請人
潘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龍飛企業社 潘│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11月30日 │27,200元 │HA0000000 │110-031-││ │順明 │二信用合作社 │ │ │ │1053-8 ││ │ │建國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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