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潘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胡旭玫 ┌─────────────────────────────────────────────┐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龍飛企業社 潘│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11月30日 │27,200元 │HA0000000 │110-031-│ │ │順明 │二信用合作社 │ │ │ │1053-8 │ │ │ │建國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