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來
- 相對人
- 林承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經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示日即 │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利息起算日 │ │ │├──┼───────┼────────┼───────┼───────┼───────┼────┤│001 │101年7月11日 │5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7 │ │├──┼───────┼────────┼───────┼───────┼───────┼────┤│002 │101年7月11日 │1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6 │ │├──┼───────┼────────┼───────┼───────┼───────┼────┤│003 │101年7月11日 │5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8 │ │├──┼───────┼────────┼───────┼───────┼───────┼────┤│004 │101年7月11日 │5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