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聲請人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來
相對人
林承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經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30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提示日即 │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利息起算日 │ │ │├──┼───────┼────────┼───────┼───────┼───────┼────┤│001 │101年7月11日 │5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7 │ │├──┼───────┼────────┼───────┼───────┼───────┼────┤│002 │101年7月11日 │10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6 │ │├──┼───────┼────────┼───────┼───────┼───────┼────┤│003 │101年7月11日 │5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8 │ │├──┼───────┼────────┼───────┼───────┼───────┼────┤│004 │101年7月11日 │50,000元 │ 未記載 │101年7月11日 │CH398579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