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忠明
- 被告
- 興協營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77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