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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海智
被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171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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