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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周惠真
被告
宏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芳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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