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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欣富隆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彭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33 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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