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黃東平
- 上訴人
- 張麗娟
- 被上訴人
- 日東製網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