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 債權人
- 賴新枝即力新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白進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該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另債權人對債務人白進鴻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白進鴻住「新北市三重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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