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號債 權 人 賴新枝即力新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白進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該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另債權人對債務人白進鴻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白進鴻住「新北市三重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