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

聲請人
錦鋐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仲
代理人
王麗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101年12月24日 │83,000元 │0000000 │00000000││ │行花蓮分行 │行花蓮分行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