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海智
- 被上訴人
- 花蓮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傅崐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171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