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劉莉(即原告章琪壽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章家嘉(即原告章琪壽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章家榮(即原告章琪壽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雄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壽延
- 訴訟代理人
- 余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莉、章家榮、章家嘉為原告章琪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本文、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章琪壽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死亡,因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兩造迄今猶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被告提出向戶籍機關查明原告章琪壽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以證明。原告章琪壽之繼承人劉莉、章家榮、章家嘉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