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沈培錚
- 法定代理人黃大欉
- 原告李金土
- 被告吳明成、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李金土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吳明成 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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