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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沈培錚
  •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 原告
    李金土
  • 被告
    吳明成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李金土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   告 吳明成 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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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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