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爕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敏
- 上訴人
- 林柏均
- 被上訴人
- 謝施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 41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5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7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