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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黃東平
上訴人
張麗娟
被上訴人
日東製網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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