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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森田造景社
法定代理人
陳森田
訴訟代理人
李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森田造景社 陳│第一銀行 花蓮│101年11月5日 │50,000元 │EA0000000 │801-30-0││ │森田 │分行 │ │ │ │56216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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