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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錦鋐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仲
代理人
張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101年12月24日 │83,000元 │0000000 │00000000││ │行花蓮分行 │行花蓮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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