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宗柏
- 代理人
- 陳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宗泰食品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2年7月25日 │28,845元 │AI0000000 │00000000││ │限公司(余宗柏)│行花蓮分行 │ │ │ │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