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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湯文章林恒祺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律師

      蔡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8號(後變更案號為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調得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