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鯤雄
- 訴訟代理人
- 俞建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銘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泰翔律師
蔡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定民國105年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8號(後變更案號為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3號)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並調得該事件卷宗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