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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 原告
    吳靖雯黃秀玉
  • 被告
    筍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吳靖雯 原   告 黃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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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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