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李可文
- 當事人周宏彬、劉正松即旭日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周宏彬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劉正松即旭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不明之處,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開庭日期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 記 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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