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
上榮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樺
被上訴人
劉含笑

      謝青樺

      謝宗翰

      謝如萍

      謝家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2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7,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