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葛鼎華
- 被上訴人
- 周人蔘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裁定應於送達後20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