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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湯文章沈培錚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盧曉玫即宏昌水電工程行
代理人
謝萬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為上訴。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宏昌水電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102年9月9日 │26,250元 │AV0000000 │00000000││ │(盧曉玫) │行花蓮分行 │ │ │ │055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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