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戴建元即宏圖事務機器企業
- 代理人
- 鍾金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森田造景社(陳 │臺灣銀行花蓮分│102年3月30日 │93,718元 │AG0000000 │00000000││ │森田) │行 │ │ │ │09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