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陳秋明即宏傑工程行
- 代理人
-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張錦蘭 │花蓮二信美崙分│102年9月5日 │13,600元 │DA0000000 │040-031-││ │ │社 │ │ │ │15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