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徐荷芳
- 訴訟代理人
- 范佩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柏志┌────────────────────────────────────────────┐│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0002│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0003│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0004│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普通股 │1 │3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