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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邱正雄、童兆勤、洪信德、陳祖培、蔡友才、鍾隆毓、曾國烈、王榮周、吳怡慧、李明新、廖燦昌、劉五湖、張家毓、鄧翼正、柏格爾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昱志張簡旭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志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建興張嘉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瑞霞李昇銓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明芬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明良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永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永昇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昱志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沈明芬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明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0年7月1日至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0,2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 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3 號裁定於103年1月21日上午11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約40,155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步偕土木包工業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卷內可參。另據債務人自陳: 「目前在步偕土木包工業及昌興營造有限公司(實質為同一老闆)從事植栽之工作,薪資約為32,000元,除此之外無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有本院103年6月13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除薪資之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但名下尚有花蓮縣○○鎮○○段 0000地號之土地一筆、花蓮縣○○鎮○○段0000○號之建物一筆、車輛2台(車牌號碼分別為U9-8022及JC-8865),有土地及建物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附於本案卷內及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卷內可 參。其中,債務人名下之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及花蓮縣○○鎮○○段0000○號之建物均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經估算後債務人名下之花蓮縣○○鎮○○段0000地號之土地及花蓮縣○○鎮○○段0000○號之建物合計尚有1,000,100之財產價值。另車牌號碼為U9-8022之車輛已於民國98年間被銀行取回,故財產價值為0,又車牌號碼為JC-8865之車輛超過使用年限,已無殘值,故財產價值為0。 (二)債務人於103年7月18日陳報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1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6,000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提出1,006,100元(薪資6,000 元+加計財產價值1,000,1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 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432,100元,清償成數約百分 之16.26,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內政部所公佈100年7月1日至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244元,惟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自陳「債務人之子OOO在103年2月28日因交通事故自 撞受傷送醫急救,經診斷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頸椎挫傷併第一、二頸椎骨折、胸部挫傷併右側血胸等傷勢,因腿傷及腰椎受傷嚴重影響生活行動,需坐輪椅,目前經檢驗屬中度障礙等級等語」,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OOO之身心障礙證明附卷 可參,又自陳「目前扶養配偶及三名子女,因長子OOO 發生車禍,目前均由配偶居家照顧,所以配偶無法出外工作,由配偶照顧長子,可以節省另外支出龐大看護費。」有本院103年6月13日調查筆錄一紙附卷可參,故債務人列計每月支出一家五口之生活費共計26,000元(膳 食費12,4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1,000元+水電及 瓦斯2,000元+房租4,500元+雜支費2,000元+第四台及房屋稅600元),平均每個人之生活費僅5,200元,此部分 之列計乃債務人衡酌其收入後,以低於內政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本院審酌該金額已低於內政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宜認債務人所列之一家五口生活費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4,500元的部分,有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附卷 可參,本院認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惟該不動產位於花蓮縣玉里鎮,而債務人工作之地點是花蓮縣花蓮市,二地路途遙遠,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地區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併此說明。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實領薪資約32,000元,第1-71期,扣除每月償還6,000元後,僅 保留約26,000元;第72期,除每月應償還之6,000元外 ,債務人願意額外再加計財產價值提出1,000,100元供 各債權人分配清償,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三)另有謂債務人應循銀行公會「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債權人再為協商。然本條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究循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債務協商方案抑透過本條例解決債務,本有自主選擇權,而債務人既依本條例聲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自得依法提出妥適之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程序擇採,並無置喙餘地。 (四)有關主張本院應調查債務人名下是否有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一事,該部分債務人已表示名下並無任何商業性保單,有債務人103年4月8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另本院亦依職權函命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報債務人是否有保單一事,該部分經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陳報債務人並無有效之保單,有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8日國壽字第103081146號函、第三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3日康健(保)字第10300010830號函及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8月19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第1-71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6,000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提 │ │ 出新臺幣1,006,100元(薪資6,000元+加計財產價值1,000,1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 │ 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 │ │ 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2、11、12、14、15以外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 │ 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2、11、12、14、15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 │ │ 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806,332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432,1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6.26% │ │6.備註:無。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01元 │12.74%│第1-71期76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128,170元 │ ├──┼─────────┼─────────┼───┼───────────┤ │ 2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471,693元 │5.36% │第1-71期321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53,921元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544,385元 │6.18% │第1-71期371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62,171元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219,372元 │13.85%│第1-71期83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139,338元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744,964元 │8.46% │第1-71期50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85,110元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788,331元 │8.95% │第1-71期53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90,040元 │ ├──┼─────────┼─────────┼───┼───────────┤ │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32,375元 │3.77% │第1-71期22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37,924元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473,644元 │5.38% │第1-71期32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54,122元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483,185元 │5.49% │第1-71期329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55,229元 │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213,725元 │13.78%│第1-71期827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138,633元 │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212,118元 │2.41% │第1-71期14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24,241元 │ ├──┼─────────┼─────────┼───┼───────────┤ │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288,105元 │3.27% │第1-71期196元 │ │ │司 │ │ │第72期32,893元 │ ├──┼─────────┼─────────┼───┼───────────┤ │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291,847元 │3.31% │第1-71期19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33,296元 │ ├──┼─────────┼─────────┼───┼───────────┤ │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281,967元 │3.2% │第1-71期192元 │ │ │司 │ │ │第72期32,189元 │ ├──┼─────────┼─────────┼───┼───────────┤ │ 1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11,077元 │0.13% │第1-71期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第72期1,302元 │ ├──┼─────────┼─────────┼───┼───────────┤ │ 1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328,043元 │3.73% │第1-71期224元 │ │ │限公司 │ │ │第72期37,521元 │ ├──┼─────────┼─────────┼───┼───────────┤ │合 計 │8,806,332元 │100% │第1-71期6,000元 │ │ │ │ │第72期1,006,100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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