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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彭振豪即彭仁桂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呂㦤書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權人
王美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向本院陳報其名下已無任何財產,足堪認本件債務人已無財產可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債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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