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振豪即彭仁桂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蘇志成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仁
- 代理人
- 呂㦤書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債權人
- 王美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向本院陳報其名下已無任何財產,足堪認本件債務人已無財產可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債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