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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52號

聲請人
蔡英華即昆錦機械工程行
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工程款予聲請人等語,惟聲請人具狀表示雙方意見差距過大,顯無調解之望,聲請逕行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5月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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