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號
- 原告
- 周惠竹
- 被告
- 國立東華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昆
- 被告
- 花蓮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浴美
- 被告
- 黃文樞
楊慶隆
林信鋒
吳明益
籃健銘
湯文章
劉雪惠
沈士亮
楊碧惠
陳鈺琳
許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月6日以102年度補字第23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裁定書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詢問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