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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周健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上訴人
蔡純宓(原名蔡純臻)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蔡純瑾
被上訴人
蔡樹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51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周健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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