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蔡純宓(原名蔡純臻)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蔡純瑾
- 被上訴人
- 蔡樹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51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