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號
- 抗告人
- 謝仁楷
- 代理人
- 吳啟玄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茂雄、謝松男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加計抗告人居住台北市3 日在途期間,抗告人應於103年5月25日前提起抗告始為合法,茲抗告人遲至103年5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依,依前開說明,其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