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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湯文章楊碧惠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號

抗告人
謝仁楷
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林茂雄、謝松男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3年5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加計抗告人居住台北市3 日在途期間,抗告人應於103年5月25日前提起抗告始為合法,茲抗告人遲至103年5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依,依前開說明,其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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