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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吳靖雯
被上訴人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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