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吳靖雯
- 被上訴人
- 筍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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