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吳靖雯 被 上訴 人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