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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告
吳靖雯
原告
黃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告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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