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原 告 吳靖雯 原 告 黃秀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筍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鈞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