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 原告
- 吳靖雯
- 原告
- 黃秀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被告
- 筍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鈞
- 訴訟代理人
-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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