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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葛鼎華
被上訴人
周人蔘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裁定應於送達後20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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