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盧曉玫即宏昌水電工程行
- 代理人
- 謝萬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為上訴。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宏昌水電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102年9月9日 │26,250元 │AV0000000 │00000000││ │(盧曉玫) │行花蓮分行 │ │ │ │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