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盧曉玫即宏昌水電工程行 代 理 人 謝萬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宏昌水電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102年9月9日 │26,250元 │AV0000000 │00000000│ │ │(盧曉玫) │行花蓮分行 │ │ │ │0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