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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湯文章沈士亮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信恩消防器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信恩消防器材興│花蓮一信國光簡│102年12月31日 │65,718元 │R0000000 │279-7 ││ │業有限公司(李 │易分社 │ │ │ │ ││ │碧珠)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沈士亮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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