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戴建元即宏圖事務機器企業 代 理 人 鍾金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永田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森田造景社(陳 │臺灣銀行花蓮分│102年3月30日 │93,718元 │AG0000000 │00000000│ │ │森田) │行 │ │ │ │098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