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秋明即宏傑工程行 代 理 人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張錦蘭 │花蓮二信美崙分│102年9月5日 │13,600元 │DA0000000 │040-031-│ │ │ │社 │ │ │ │150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