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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陳秋明即宏傑工程行
代理人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張錦蘭 │花蓮二信美崙分│102年9月5日 │13,600元 │DA0000000 │040-031-││ │ │社 │ │ │ │1505-3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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