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千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徐欽明 │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5月31日 │36,750元 │CA0000000 │030-031-││ │ │作社主里分社 │ │ │ │0000000-││ │ │ │ │ │ │9 │├──┼───────┼───────┼───────┼───────┼─────┼────┤│002 │徐欽明 │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6月30日 │10,060元 │CA0000000 │030-031-││ │ │作社主里分社 │(記載曆法上所│ │ │0000000-││ │ │ │無之日期,以當│ │ │9 ││ │ │ │月之末日為發票│ │ │ ││ │ │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