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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號

聲請人
徐荷芳
訴訟代理人
范佩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陳柏志┌────────────────────────────────────────────┐│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0002│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0003│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0004│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普通股 │1 │381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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