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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林恒祺

  • 當事人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一 被 上訴 人 林宗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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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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