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消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消字第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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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甫彥
- 被上訴人
- 陳恩
- 被上訴人
- 陳苡
- 被上訴人
- 陳諾
- 被上訴人
- 前列陳苡、陳諾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恩
- 被上訴人
- 黃來發
- 被上訴人
- 林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原消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陸萬柒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