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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
債 權 人
蕭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雄彰
代 理 人 蕭琛豪
債 務 人
連淑琴即新浪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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